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动态 >
用了焗油膏头肿脸红淌黄水,谁之过?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据新华社电日前,辽宁省沈阳市一消费者因未按包装盒上两处警语要求使用产品,结果造成身体损害,到法院起诉却未获得支持。

  对此办案法官提醒,消费者未看产品说明书,尤其是特殊用途产品的安全警示和使用指南,造成伤害法律不予保护。

  沈阳市民王建群在该市皇姑区一卖场购买一盒焗油膏。据其所述,回家使用后出现了头部及面部红肿淌黄水的严重过敏现象(未按包装盒上两处警语示明要求做过敏试验),后在医院门诊治疗两个多月不见好转,后来又住院治疗。王建群与卖场就损害赔偿发生争议,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皇姑分局塔湾工商所调解未果,于是起诉到皇姑区法院。

  法院认为,王建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购买的焗油膏在外包装上,厂家已在明显位置(包装盒侧面警语及上盖处红色标识)明确标识使用前须做过敏测试,其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使用。他在没有做过敏测试的前提下使用该产品,而造成自身的人身损害,应当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