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郯城讯 一名六年级学生过生日时邀请4 名同学到其家中饮酒,酒后他们相约到村边的池塘里去游泳,其中两名同学不幸溺水死亡,从而引发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郯城县法院经审理,判决其他3人(及其监护人)和池塘所在的村委会共同承担50% 的责任,赔偿两名遇难同学的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66702 元。 9月4日,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6月13日,六年级学生小勇邀请小浩、小文、小超、小震4 名要好的同学到其家里聚会,为其庆祝 12岁生日。中午,5 名小伙伴在小勇家共进午餐,席间他们学着大人的样子喝了三瓶瓶装啤酒。饭后,小伙伴们相约去村东的水塘里游泳。 到了水塘后,小浩和小文下了水,其他3人未下水。水性不佳的小浩和小文在浅水处玩了一会儿,不慎滑落至深水处。眼看同伴挣扎着沉入水底,岸上的 3名同学十分害怕却又没有办法。约一个小时后,三人见小浩和小文再也没有浮出水面,就各自回家了。当天夜里 11 时许,小浩、小文的尸体被打捞上来。
事故发生后,小浩、小文的父母认为其他3 名孩子和水塘所在的村委会对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诉至法院,依法索赔。
郯城县法院审理认为,出事的水塘归村委会所有,该村对水塘存在的危险未尽到排除安全隐患及告知防护的义务,对孩子溺水死亡的事故应负30% 的责任;小勇的父母对在其家聚会的 5 名孩子应尽到临时监护的责任,但是他们监护不力,应承担 5%的责任;其他3 名孩子在同伴落水时,在岸边等待观望,贻误了抢救时间,应分别承担5% 的责任。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点评
郯城县法院法官黄永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名孩子的不幸溺亡谁应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5 个孩子在小勇家为其过生日,小勇的父母应当肩负临时监护的责任,但他们没能阻止孩子们饮酒,致使两名孩子酒后游泳溺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故发生地距小勇家只有 200 米,小勇、小震、小超在同伴落水的情况下应当回家向大人求救,但他们因害怕选择了在岸边观望等待,贻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水塘所在的村委会作为水塘的所有者,忽视了水塘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未在水塘周围设立安全警示标识,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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