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动态 >
酒后开拖拉机不幸身亡 5名同席饮酒者分别予以司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继省城前段时间发生司机酒后驾车导致自己死亡的民事赔偿纠纷案后,长丰县又发生了一起。10月23日,该案经合肥市长丰县法院调解,五名与驾驶员同席饮酒的被告,同死者的家属最终达成了经济补偿协议,从而了结纠纷。
  2008年6月29日上午,死者陈俊祥与纪东阳一同到长丰县造甲乡街道卖麦子。中午纪东阳妹婿陈小林盛情邀请两人到家中做客饮酒,同时还邀请了荣广才、荣广勇和赵庆阳作陪。席间,几人共同喝掉两瓶白酒和数瓶啤酒。酒罢,陈俊祥驾驶手扶拖拉机回家,途中因拖拉机侧翻不幸身亡。

  事发后,陈俊祥的四个近亲属向长丰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原告认为,由于陈小林、纪东阳明知酒后禁止驾车,在陈俊祥醉酒的情况下,却帮助陈俊祥发动车子并驾车陪同,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此案主要责任。荣广才、荣广勇、赵庆阳席间劝酒,导致陈俊祥醉酒,而且在场没有阻止陈俊祥驾车,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原告认为,陈俊祥的死亡给家庭造成巨大损失,四原告精神上遭受重大打击,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11067.1元。

  五被告辩称,陈俊祥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酒后驾驶的后果承担责任;被告并没有劝酒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江淮晨报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