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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有新规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长期以来,农民工在遭遇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后,得到的赔偿要比城镇居民低很多。这种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将在周口市“寿终正寝”。记者昨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今后,周口市法院审理案件有新举措,在赔偿费用上,农民工和市民将享受同一个标准。

  据介绍,今后,周口市法院在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就是说,在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周口市将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同命同价”。

  另据了解,在保护农民工权益及支持农民工讨薪上,周口市法院将实施一系列新举措:农民工因追索劳务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论是否经过劳动仲裁处理程序,全市两级法院都将立案受理。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优先执行,对符合执行立案条件的,当日立案,当日移送执行局。农民工因追讨工资、追索劳务费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农民工可在一、二审诉讼中缓交诉讼费。审理拖欠农民工劳务费用、农民工赔偿纠纷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并提供财产担保的,法院将予准许;提供财产担保有困难的,法院可裁定先予执行。审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纠纷案件,如拖欠工程款事实基本清楚,数额基本确定,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并依照规定提供担保的,法院将裁定就一部分或全部工程款先予执行。□晚报记者周平通讯员张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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