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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故死亡赔偿金“同命同价”(2)
www.110.com 2010-08-16 16:37

  任波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施行前,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对第三人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租赁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租赁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机动车所有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须以其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否则,无过错则无赔偿责任,改变了以往“不问过错、一概担责”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不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

  本案中,《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前,肇事司机及汽车租赁公司应当对李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汽车租赁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则要看其是否有过错。因此,李女士如果要求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证明汽车租赁公司具有过错。

  肇事逃逸 交强险须赔保

  王某驾车外出,将一行人撞死,王某驾车逃逸。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上有交强险,发生事故时仍在保险期间。王某驾车逃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损失?

  王玉青律师认为,我国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此种情况并无明确规定。在实际理赔中,保险公司往往对肇事逃逸拒绝赔偿,因此导致很多诉讼,也给老百姓造成了一个认识误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赔。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这种问题将不会存在。该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此条明确规定,即使交通肇事者逃逸,交强险也应当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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