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过低,法院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2)
www.110.com 2010-07-10 09:58

 

  这就意味着医疗损害赔偿可以适用两种标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可以适当调整。医疗事故赔偿和其他医疗侵权赔偿,并不是两种不同的侵权责任,同样都是医疗机构因为其过失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和其他医疗侵权纠纷都是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都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适当调整政策有利于打破《条例》规定的局限,维护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试行意见》规定的适当调整政策,以及本案丰台区法院大胆而有益的探索,能够解决对受害患者及近亲属保护不力的问题。

  根本出路:赋予赔偿权利人以选择权

  笔者注意到,上述的适当调整也有缺陷。就是只有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认为适用《条例》确定赔偿责任导致赔偿不公,才可能改用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标准。但是,如果法官不这么适用法律,患者则无法主张这一权利。

  因此笔者认为应适用请求权选择来解决这个问题。即权利人有两个以上请求权,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请求权行使诉权,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这个规则,我国法律是承认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一个违约行为既构成违约责任,又构成侵权责任,赔偿权利人有两个损害赔偿请求权,一个是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规定,一个是侵权法的侵权责任规定。即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合同法的规定或者侵权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此,我们可以看到,上述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赔偿的两个法律规定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情形是一样的。况且《条例》仅仅是行政法规,其级别低于《民法通则》,在这里,《条例》不应该认定为是特别法而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既然对于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责任,那么,受害患者及近亲属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由其选择《解释》作为自己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还是选择《条例》规定作为自己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典型案例

  2007年1月8日,北京市民邹某的妻子黄某临产,住进丰台医院,医院决定进行剖宫产手术,当日产下一女婴。但黄某发生大出血,医生采取抢救措施无效,黄某于1月10日死亡。邹某认为妻子黄某死亡与医院有直接关系,遂以丰台医院为被告,向丰台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5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法院判决认为,丰台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失,与黄某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处理,但由于《条例》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列项以及部分项目计算标准过低(如果按照《条例》赔偿,只能得到不足6万元的赔偿),无法补偿损害,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标准,于2008年1月29日判决丰台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2万余元。(《法制晚报》2008年1月30日A15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