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鉴定可分为两种形式,即诉讼外的鉴定程序与诉讼中的鉴定程序。诉讼中的鉴定是将委托鉴定决定权赋予人民法院的鉴定程序,要求鉴定人必须是在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鉴定结论是在诉讼中经法院委托制作的。而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是当事人独立行使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在鉴定程序上,自行鉴定的启动由委托鉴定的当事人控制。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自行委托鉴定的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解决举证的问题,许多法院已经允许提出这种自行鉴定结论。2002年4月施行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进行了明确,自行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当事人举证的合法形式,在诉讼过程中可向法院提出。
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后作出的鉴定结论,与经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在证据法上的效力和地位的差异。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的鉴定,包括人民法院经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的委托和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委托两种。在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如果当事人的反驳不足以推翻其结论的,或符合需要重新鉴定的条件重新鉴定的,否则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由于其在委托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并且存在诸多的利己性和利益趋动性,对此种方式产生的鉴定结论的证据力应具体分析:其一,对于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自行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审查,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否则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其二,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且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的,在质证后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其三,如果对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其鉴定结论没有效力。
依据指引: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二百零七条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对人身伤喾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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