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张不在犯罪现场的事实或者犯罪与己没有什么直接联系的事实。在被告受到指控方的犯罪指控的时候,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被告方不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不在犯罪现场或在该犯罪与己没有什么直接联系的时候那么被告方就有可能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人提出以上的事实主张他就得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在这里被告被推定在犯罪现场或者与犯罪有直接联系,法律上赋予了被告的有提出证据来辩护的权利,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被告人同样的义务,因为不是如此被告人将承担被推定的罪名的后果。如根据英国1957年的〈谋杀法〉的规定,控方指控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并举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有直接关系时,被告人如果否认谋杀,辩称意外事件 所致或征得对方同意[13](P132),则必须承担提出如此主张的举证责任。这种情形下,被告的举证责任即是权利也是义务了。
2,主张没有责任能力的事实。刑事责任能力也称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14](P64),其要件也即根据和标准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15](P325),因而责任能力和人的精神障碍与责任年龄密切相关。就责任年龄而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1)犯罪的时候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在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除此之外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被告人可提出以上两项事实,有权利和义务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达到负刑事主任的年龄,也即证明自己没有责任能力。就精神障碍而言,我国刑法典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够辨认或者不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有政府强制医疗。据此被告人可提出自己在犯罪的时候正处于精神发病期间的事实,有 权利和义务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这样的主张。但是根据我国的刑法的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其实在司法实践中,被告方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责任能力的案件很少见。而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被告方就年龄和精神问题或者身体缺陷来证明自己存在免责、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也是常见的。
3,援引正当化事由作为辩护理由的事实。正当化事由在各国刑法理论中存在各种称谓,违法阻却事由之说见诸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之说见诸苏联和我国刑法理论,合法抗辩事由之说见诸于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但是不管怎么样称谓,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因具有正当理由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都是正当化事由。[16](P417—420)被告方可以提出自己具有正当化事由的任何一种情形的主张以及有权利和义务提出相应的证据来加以证明。目前我国的刑法典只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做了规定,除此之外,还应该包括执行职务行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被告方同样可以以之作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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