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证据 > 民事诉讼证据 > 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探析(2)
www.110.com 2010-07-27 16:54

  第二,反对一方应当就法定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要有违法性、行为人要有主观过错、有损害事实和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无须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特定分配,反对一方究竟应该证明什么,须由法律规定。

  第三,被告如果不能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与裁判结果密切相关,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时,举证责任就成为裁决的前提和关键。举证责任倒置不仅是对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而且关系到诉讼的结果,一旦举证责任倒置一方不能够就法定事由进行充分举证,便推定主张一方就该事实的主张成立。

  第四,发动诉讼的一方,应当就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从实体法的角度,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从证据法的角度,主张的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即使法律从特定的目的出发,对一些特定当事人的保护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只是将特定的证明事项倒置给被告一方承担。因此,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要件事实外,仍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

  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主要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抑制侵权行为,要实现实体法这一宗旨,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程序法,否则,实体法的宗旨就会落空[2] 。医疗侵权诉讼,如果继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方式分配举证责任,由受害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四个要件负举证责任,基于受害人往往只能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及医方实施了违法行为,而无法证明医方的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诉讼结果必然是受害人的损害无法获得赔偿,严重影响侵权行为法功能的实现,造成公平与正义的失落。为此,倒置“过失”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不失为有效的对策之一。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体现了医疗侵权诉讼的特殊性,补强了患者处于绝对弱势的诉讼地位,有利于受害人权利的救济,有利于医疗事业的进步和医疗科学的发展。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至少有以下方面的理由:

  第一,平衡举证能力,实现诉讼公正。医患纠纷涉及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患方仅凭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难以证明医方的过错。医方占有大量的医学理论、技术手段、病案资料,控制着诊疗中获得的病情、患者的反映及治疗措施等信息资源。患方要从医方获取这些证据,难度太大、成本较高,咨询医学专家、聘请医学专家获取医方存在过错、医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一般患方经济能力和举证能力往往难以承受。双方地位处于实际的不平等,诉讼公正难以实现。而举证责任倒置则平衡了双方的举证能力,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