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法院的贯例是只在少数情况下会签收当事人递交的法律文书和其他材料。尽管法院要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其他材料时,一定会要求当事人签收,但法院是不受约束的。近有一例:一法院执行员向一企业下达了督促履行通知书,并告知有异议要在15日内提出。按法律规定法院15日内收到异议后,不进行异议审查即停止执行。本案中企业认为15日内提交了异议申请,派人当面交与了执行员。但执行员声称卷里没有此材料不能停止执行。结果企业只能承担被执行的结果。企业私下了解得知的说法是,法院得到了某种指示一定要执行回该款项,所以故意而为。企业只得埋怨一顿自己的办事人员了事。再一例:一财产查封到期,当事人提出续封申请,执行员不同意续封,但既不签收当事人的续封申请,更不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一旦财产被他人查封,当事人只能自担其责任与后果。此案中会给当事人一感觉是,执行员得到了被执行人的某种利益的支持。在以上两例中当事人是无任何法律救济的手段的。法院形象受损。
事实上,法院在接到当事人递交的相当多的法律文书和其他材料时的做法,完全是沿用过去行政机关接收下级单位文件时的习惯做法。仅仅是依靠递交经手人与接受经手人的个人工作责任心、个人道德水准来保证的。这种习惯做法随行政机关与其他单位的隶属关系的淡化、行政管理法规的完善,在行政机关也已经越来越不适用了。做为司法机关更应严谨遵从法律的原则。这决不是一件小事情。这关系到养成司法机关的工作严谨作风与责任心,关系到约束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关系到保护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一句话关系到司法公正与司法机关的形象。
全面建立签收制度,说难也难,这也许需要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加上一句,类似“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递交的法律文书和其他材料时应当签收并不得拒收。”拒收的情况在现实中也不罕见,连拒收起诉书也不是新鲜事。不得拒收并不是不可驳回。拒收是某些法院回避责任的一个常见做法。即使加了一句后,在法院中真正实现“签收并不得拒收”还会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在法院角度这只是一种外力的推动。要说不难也不难,首先是法院要重视签收制度,真正尊重当事人,主动改善内部管理,不避责任;其次是实现签收与承办人分离,由专门人员签收,签收人只管签收不负责审查。可交由立案庭来签收;三是建立一个内部传递程序;四是可适当收取一定费用,以提高法院的重视程度,也抑制当事人的滥递材料。
签收一事,形为小,实为大,应尽快实现。一直以来,法院的贯例是只在少数情况下会签收当事人递交的法律文书和其他材料。尽管法院要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其他材料时,一定会要求当事人签收,但法院是不受约束的。近有一例:一法院执行员向一企业下达了督促履行通知书,并告知有异议要在15日内提出。按法律规定法院15日内收到异议后,不进行异议审查即停止执行。本案中企业认为15日内提交了异议申请,派人当面交与了执行员。但执行员声称卷里没有此材料不能停止执行。结果企业只能承担被执行的结果。企业私下了解得知的说法是,法院得到了某种指示一定要执行回该款项,所以故意而为。企业只得埋怨一顿自己的办事人员了事。再一例:一财产查封到期,当事人提出续封申请,执行员不同意续封,但既不签收当事人的续封申请,更不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一旦财产被他人查封,当事人只能自担其责任与后果。此案中会给当事人一感觉是,执行员得到了被执行人的某种利益的支持。在以上两例中当事人是无任何法律救济的手段的。法院形象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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