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适用例说(关于(12)
www.110.com 2010-07-28 10:29
第六十二条 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例说 1、当事人质证的情况,即是双方当事人对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的态度和意见。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另方当事人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同意,或反对或质疑。有的是从根本上否认,认为证据是虚假的甚至是伪造的;有的是对证据在形式上没有意见,但对证明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有的是认为是复印件或复制件不能做证据使用;有的是认为与案件没有关系等。在质证中可能进行几个反复和交叉。法庭要对质证情况认真仔细地记录。特别是当事人否认或承认直接关系到证据是否采信,更应记全、记准。然后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以示认可。这些质证的过程和内容的记载将作为法庭判决的一部分依据。有的时候当事人在核对时不认真,过后又说记得不对否认自己在法庭上质证时的说法和意见,将得不到支持。而对记得不准确的地方可以要求修正,但修正后要在修正处盖章。一般采取签名或盖章的方法是当事人在每一页都要签名或盖章,而律师只在首页和尾页签名或盖章。目的是避免以后出现争议说记录有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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