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自认规则(2)
www.110.com 2010-07-28 15:44
自认必须是明确的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认可”才算自认。所以说,《行政诉讼法》是不承认默式自认方式的,工商行政执法程序也不应该承认这种方式的自认。即使要将这种方式的自认作为证据,也必须用准确无误的方式表达。
适用默式自认必须要有合法的依据。本着有利于迅速解决纷争、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当前在工商执法实践中部分承认了默式自认规则,并在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中对其运用作了严格规定。只有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默式自认规则才能具体适用到工商行政执法中。如《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对商标评审中自认规则在行政程序中的适用就作了专门规定,即“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行政诉讼中的自认规则<行诉证据<行政法律知识网站:行政法网//www.365lvshi.com/xingzhengfa/09a/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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