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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照案“夹生”,周正龙折腾
www.110.com 2010-07-27 13:38

  被判定在“华南虎事件”中造假的周正龙,在2008年11月1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期3年执行。然而,在案件审理前后,周正龙可谓是翻云覆雨、出尔反尔:案件一审后,周正龙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拍摄的是真虎,但在二审庭审中他却“彻底认错”,让辩护律师“措手不及”;二审被判缓刑后,周正龙又称自己在法庭上承认造假是迫不得已的,且签名时签的是“周正尤”而非“周正龙”。2008年12月,“挺虎派”代表刘里远在其博客上发表了据称是周正龙委托的一份声明,称虎照为真,没有作假,并要求对虎照重新进行鉴定。但随后,周正龙的儿子周松透露,周正龙又决定不再就虎照一案进行申诉。

  周正龙“变色”之快令人瞠目,但此番周正龙再度“翻案”,却并不能简单地视之为胡搅蛮缠。事实上,“周老虎案”的审判早就为周正龙的反复无常埋下“伏笔”。

  纵观“虎照案”的审判过程,尽管周正龙将作假的责任全揽在自己一个人身上,却对如何拍摄完成假虎照的细节无法陈述,比如“拍照时是否使用闪光灯”、“照片中的大叶子怎么来的”等。一审时周正龙“大多回答不知道”;在二审的法庭上,他又屡以“我不清楚”作答。而法庭对于辩护律师鉴定虎照真伪的申请却不予理会,相关的侦查实验也没有进行。在定案的证据方面,不能不说存在明显的破绽和漏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法庭辩论环节,律师对于案件的事实就提出了周正龙一人拍摄假虎、与人合作拍摄假虎、别人拍摄假虎交给周正龙等多种可能性。要排除这些可能性,仅靠周正龙在法庭上“从头到尾都在认错”,是远远不够的。不管周正龙认罪态度如何,他的供述都必须得到其他证据强有力的担保和补强,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周正龙的突然“翻案”,无疑再度使得虎照事件回到“原点”。目前,周正龙正处于缓刑的考验期,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是发现漏罪、或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缓刑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都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的刑罚。周正龙甘冒再度入监风险而“喊冤叫屈”,有关部门对此不该熟视无睹,而应借此机会彻底“捣通”虎照案的全部关节————否则,只要虎照案仍然“夹生”,周正龙注定还会折腾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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