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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www.110.com 2010-07-28 17:46

  证据保全,是为了避免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人民法院对诉讼证据所采取的一项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即该证据能够作为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第二,证据确有灭失的危险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例如,某证人即将出国留学或定居,如果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该证据以后就难以取得。又如作为证据的物品,随时都有腐烂、变质的可能,如不及时保全,该证据就有灭失的危险。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对该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采取证据保全的决定。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的方法,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可根据不同的证据,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对书证的保全,可采取拍照、复制的方法;保全物证,可由法院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像或保存原物;对证人证言的保全,可采用证人自书的方式;书面证言,可由审判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也可以用录音方法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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