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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款及法院执行(2)
www.110.com 2010-07-05 16:47

  四、征地补偿款与执行豁免

  笔者认为,三大补偿费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性质上都属于可执行豁免的财产范围。但执行豁免的确立,实际上也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致使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受到了限制,因此,在执行实务中,还必须审慎地确定执行豁免财产的范围。笔者主张,在执行豁免具体范围的确定上,应当坚持以保证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有利于被执行人的生产,不违背公序良俗及国家政策为原则。笔者认为,首先应参照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其次要了解被执行人家庭的人口状况,计算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人数。如其中有病、残以及在校学生等相对需要较多生活费用的,可适当增加生活必需费用;再次是在执行三大补偿费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6个月的生活必需费用,对超过部分再予执行。即执行中被执行人三大补偿费的财产是否进行执行豁免,执行豁免多少,由执行法院根据被执行人具体经济情况、当地社会生活条件来综合考虑,依个案情况具体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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