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违法行为有哪几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有关规定,违反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0种:(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2)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3)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5)非法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7)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8)擅自将集体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9)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10)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2.哪些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342条、第410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1)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违法行为。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3.什么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买卖,从理论上讲,是将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为此支付价金的行为。由于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单位和个人只享有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且法律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转让。因此,只要实际上发生了一方违法地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金,则可以认定为买卖。除此形式之外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土地权利转移的行为,即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对“买卖土地”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虽然对其处罚并无区别,但在适用时,仍应准确把握其行为性质。对在实际上非法将土地权利完全地、永久地提供给另一方,另一方为此支付价金的,应定性为“买卖土地”;对将土地违法地有期限地提供给他方使用,或者一方支付金钱以外的标的物,另一方使用土地的,则应定性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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