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用、使用集体土地的报批程序有哪些规定?
在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圈内”)和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使用集体土地及其建设项目供地,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1)、“圈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县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利用用途管制原则,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附以下送审材料一次或者分批次报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审查:
(a)分幅地块现状图两份;
(b)征地地块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份和勘测定界图两份;
(c)征地地块土地用途和经批准的相关城市规划详细规划图等资料;
(d)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农用地转用《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意见书》。
市房地资源局对上述送审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汇总和填写上述三个方案和呈报说明书,经市政府审核后分批次报国务院审批。
(2)、“区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利用用途管制原则,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附以下送审材料一次或者分批次报市房地资源局审查:
(a)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份,分幅地块现状图两份;
(b)征地地块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份和勘测定界图两份;
(c)征地地块土地用途和经批准的相关城镇规划图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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