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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家经销协议样本
www.110.com 2010-08-02 15:46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协议双方为:(卖方名称),系根据A国

  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某地(卖方地址)(以下称“卖方”)和B国X

  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B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某地(地址),(以

  下称X商)。

  鉴于“卖方”愿意发展他在某地(生产地)和其他国家制造的、并以他的商标

  和专名销售的产品的出口业务;

  鉴于“卖方”愿委任X商作为他的独家经销商,按照本协议中的条款销售此种

  产品;

  为此,考虑到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诺言和所商定的各条款,并考虑到下面所

  提出的,双方声明已经同意的,相互之间的其他有效对价,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一、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卖方”制造并以其商标和专名销售

  的产品(产品名称)。

  二、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某地(地区名)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

  同意的其他地区。

  三、商标和专名: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商标的

  全称和专名的全称)。

  第二条经销权

  “卖方”兹给予X商以独家进口,并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

  销售“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专营权

  一、交易:“卖方”不得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X

  商以外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取得“产品”。

  二、委任:“卖方”不得委任“地区”内X商以外的其他个人、行号或公司作

  为其经销商、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三、询购:“卖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

  X商。

  四、再进口:“卖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

  并不得将“产品”卖给“卖方”知道的或有理由据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同售

  “产品”的第三者。

  第四条价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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