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导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
2、制订外资企业规章制度;
3、任命部门经理;
4、对外签订外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合同;
5、决定职工的录用、解雇、奖励;
6、行使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外资企业设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聘请,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会计师负责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外资企业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可随时解聘。
第五章 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八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账簿应记载如下内容:
1、现金流动情况;
2、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3、物资购销情况。
第二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条 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一条 外资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与其它货币的折算,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价计算。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其它国家的会计师查阅外资企业账目。
第三十三条 外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三十四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第三十五条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建立财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其年度的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三十六条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或汇出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末汇出该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六章 税务与外汇
第三十七条 外资企业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第三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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