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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中的保密条款(2)
www.110.com 2010-08-02 15:09

  5.泄密责任。对于专有技术许可合同,通常认为,只有被许可方负有保密义务,许可方由于已对该专有技术采取过严密的保密措施,或者其保密措施已经过了长期的实践检验,不需要规定许可方的保密义务。其实,泄密不但可能发生在被许可方,也可能发生在许可方,而且一方的泄密均有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因此要详细规定泄密责任。比如约定如果因许可方的保密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专有技术泄密,那么被许可方有权不再支付许可费用或者有权要求许可方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许可费用。相反,如果因被许可方的保密措施不当造成专有技术泄密,那么被许可方应赔偿许可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并且如果许可方有权向第三方追究侵权等责任,被许可方负有协助义务等。

  除了上述几点外,笔者认为在约定保密条款时,还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应明确合同规定提供的专有技术必须属于许可方或者许可方有权做出该许可。实践中,有的专有技术贸易合同在履行时,会出现许可方以外的第三方对该项技术提出所有权等的要求,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应由许可方出面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2.应约定合同终止后,被许可方仍有权使用供方提供的技术,有权设计、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

  3.应做好配套合同的约定。专有技术的保密性固然要求采取特定的保密措施,但是现代企业人员流动频繁,这种人员的频繁流动势必增加专有技术泄密的风险。因此,在约定转让合同或许可合同时,许可方可以要求被许可方修改其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或者要求被许可方与员工另行签订针对该专有技术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的时间不能超过两年,但是该法并没有对保密协议做出时间限制。因此,被许可方完全可以通过与能够接触到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高额的违约责任来防止专有技术泄密。

  综上所述,在订立保密条款时,合同双方不仅要注意保密条款的内容,还应注意其他配套合同和措施的同时运用。保密条款对于保证专有秘密的商业价值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合同双方在订立该条款时应格外谨慎,以期将风险降到最低,并最大限度的保护专有技术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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