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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现金置换实物出资如何操作
www.110.com 2010-07-31 15:57

  首先,工商部门是否允许股东置换出资并予通过公司年检?

  产权转移费用过高是公司资本到位的主要障碍之一,工商部门对此早有认识。重庆市工商局早在2001年就通过市政府商请国土房管、税务等部门下调了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过户税费,但多数企业仍然感到负担过重,不愿办理。在客观上,过户费用也确实导致企业设立成本的提高,不利于鼓励投资兴业。这个问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工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也不易把握,但这种现象既已客观、大量地存在,要等待立法解决也不现实,只能更多地从合理性上加以考虑。出资人以置换出资的方式实现出资到位,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易的稳定也是有利的。因此,没有必要强制企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允许股东有条件的置换出资,并在出资到位后予以通过公司年检。

  其次,置换出资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这关键要看置换出资是否导致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可以看出,在公司股东、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置换出资本身不会导致上述任一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因此,资产置换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但是,置换出资会导致股东出资形式的改变,而出资形式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置换出资就必然要修改章程。因此,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将修改后的章程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置换出资应当遵循的原则。

  置换出资应当遵循“等质置换”或“等价置换”的原则,即注入公司的资产和剥离出去的资产在质地和价值上应是相当的,其最终目的是要兼顾出资人、债权人和企业三方的利益。置换出资不能造成公司实际财产的减少,进而影响债权的实现,这一问题工商部门应当密切注意,严格把关。在实践中,出资人新注入的资金与置换出的实物或土地使用权必须是等价的,实物或土地使用权价值必须以资产置换时点为基准日进行资产评估,不能简单地沿用公司成立时,股东以该实物或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的金额,以防止公司出资人恶意逃废债务。

  第四,置换出资应当履行的程序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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