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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合营者以实物出资时应注意的问题
www.110.com 2010-07-31 15:57

  外国投资者以实物资本投资比以货币资本投资涉及的问题更为复杂。为此应注意以下问题:

  (1)投资者对所投实物必须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如果外国投资者用以投资的实物存在权利瑕疵,势必牵扯到中方当事人和整个企业的责任问题。为此,我国法律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并且是拥有处置权的实物。这就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供的实物不得存在任何担保物权。为此,外国投资者得出具其对该实物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此外,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设备或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2)外国投资者出资的实物应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且其作价不得高于同类实物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此外,应报审批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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