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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解读打击淫秽电子信息新司法解释四大
www.110.com 2010-07-31 17:0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做客新华网,就《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依法严惩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与广大网民进行交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
  • “两高”解读打击淫秽电子信息新司法解释四大亮点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0]3号  (201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3次会议、201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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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云腾]目前,最为突出的是利用手机、手机网站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这种犯罪活动一度十分猖獗。为了有效地打击这类犯罪,需要明确有关的法律问题。比如在过去的司法实践当中,司法机关打击的往往是淫秽网站利益链的末端,而淫秽网站,特别是手机淫秽网站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在于利益上的驱动,手机淫秽网站、电信运营商、广告主、广告联盟,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现在来看,打击淫秽网站关键在于切断利益链条,现在在适用法律方面不是很明确,这个解释在这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为司法机关打击这类犯罪,切断利益链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胡云腾]第一方面,也就是《解释(二)》的第一条和第二条,降低了行为人制作、传播涉及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标准。第二个内容,主要是明确了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利益群体或者说相关的主体。第三个内容,主观方面。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是一个故意犯罪,核心是明知。第四个内容,要把淫秽网站和网站界定明确。

      

      [陈国庆]这次发布的解释,是针对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关键和症结,从斩断利益链条,强化关键环节入手,特别对强化有关电信运营商、广告运营商的法定管理职责作出上述规定,对他们明知是淫秽网站,给它提供接入服务,向它投放广告,同时又获取非法的利益,我们认为这应该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该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他们都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如果无利可图,我想会对传播淫秽信息起到关键性的遏制作用。

      

      [胡云腾]如果他的朋友对这个感到非常生气,觉得受到伤害了,是受害者,那有可能算的。如果那个朋友喜欢,他两个传播,那没有受害者,那怎么能算呢?肯定不算。这个传播应当说是指向公众传播、向外面传播,如果好友之间、同事之间发一点低俗的东西,互相调侃,这个只能说情趣不高,骚扰别人,刑法不能把老百姓一些不健康的东西都纳入打击的范围。

      

      [陈国庆]这条规定是对构成犯罪的标准作了明确,一万次以上不到五万次的,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标准,如果一万次以下,达不到一万次,应该说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因为我们国家对于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形成这样一个执法体系,情节严重的作为犯罪来处理,就是一万次以上,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满一万次,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这种行为也要依法进行查处。

      

      [胡云腾]实际上我们有六项对未成年人保护。比如制作涉及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如果是音频文件,就是50个以上。如果是淫秽的图片、文章,涉及到未成年人,就是100张以上。如果只制作了一个视频,放在网上点击,点击率只要达到5000次以上,如果是成年人或者已满14岁的,那就是10000次。

      

      [主持人]《解释(二)》规定了四种情况被认定为“明知”: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实施上述行为;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 如何认定司法解释中的”明知“?是四种情况都具备呢,还是具备其一就是”明知“?

      [胡云腾]这位网友关心的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也是有些人担心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把握的不好,就可能在实践中出偏差。所以这个司法解释做了规定。前面这四项,只要具备其一就行了。

      

      [陈国庆]从世界范围看,有些问题,比如说淫秽信息本身的内容,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都予以特殊打击,我们了解,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比如德国、日本都作了规定,一个是向未成年人传播,另一个是制作和传播不满14周岁的,有的国家规定是不满16周岁,有的是规定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淫秽信息本身是未成年人的淫秽信息,这样的网站和群组都是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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