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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权“物权说”评析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在我国企业产权的理论研究中,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是主张用物权来界定企业的财产权,认为企业的财产权是一种物权。八十年代初,国有企业改革伊始,法学界就有学者试图用传统的物权制度来解释企业的财产权,或主张“占有权说”,或主张“用益权说”。〔1〕1984 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立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即“两权分离”)的改革指导思想,《民法通则》规定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权(第82条),又有学者主张经营权是一种“新型物权”,或是一种“类似于所有权的物权”,〔2 〕或是一种“用益物权”(他物权)。〔3 〕经营权“物权说”一度成为民法理论教学的通说。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用以界定企业财产权,《公司法》也规定了法人财产权(第4条), 不少学者仍主张用物权来解释法人财产。有学者认为,“法人财产权是适应将公司或企业的财产权确认为物权或产权的需要而产生的,也只有在物权或产权的意义上,才有其存在的价值。”〔4〕不仅法学界如此, 在法人财产权问题上,经济学界也有学者从物权的角度来解释法人财产权,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从原始产权派生出来的,是“一种托管性质的财产支配权”,“在载体形式上……表现为实物资产的支配权(物权)”。〔5〕此外,不论是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都有主张企业对其财产率有所有权的,即所谓“法人所有权说”。所有权是自物权,因此,“法人所有权说”也可以归入物权说,属于企业财产权物权说的一种情形。

  一 企业财产权“物权说”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众所周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是从扩权开始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现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6〕为扩权, 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两个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文件,即1979年的《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和1984年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确认了企业在生产计划、产品销售、资金使用、资产处置、联合经营等方面的自主权。企业的这种自主权应如何界定,尤其是应如何界定企业对企业财产的权利?无疑是实践给理论提出的急需予以答复的问题。

  如何解决这一理论问题,对于理论界来说,最直接也是最经济的途径就是到已有的财产权理论中去寻找问题的答案或解决问题的方法。我国民法理论深受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的影响,关于财产权的认识,基本上没有脱离传统民法理论的框架。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财产权是指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继承权等。在这些财产权中,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都因其权利本身的性质,不宜用来界定企业的财产权。物权则不同,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他性。这正是确立企业自主权所必需的。因为,企业的资产通常被划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均属于物的范畴;企业改革中的扩权,一个基本点是要确定企业对其财产的支配地位。改革的这种要求使得物权制度自然而然地成为用来界定企业产权的现成的法律工具。实际情形也是如此。改革之初,法学界关于企业财产权的认识,或直接从传统物权种类中找出对应的权利(如占有权、用益权、所有权),用以界定企业财产权;或借助于传统物权法的原理,对企业财产权作出新的界定,如提出“相对所有权说”、“商品所有权说”、“经营管理权说”(具有类似物权的性质)。〔7〕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 经营权和法人财产权的相继提出,学界大体上也是从物权的角度作出解释,或认为是所有权,或认为是他物权或新型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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