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下)(5)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4. 须有相对人之出现
妨害出现后,尚需有相对人,物权人始能行使物权请求权,因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为请求特定之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若没有或找不到相对人,纵有物权之正常行使受有妨碍之事实,物权人也无法行使物权请求权。例如,洪水过后,由上游漂流而下的大树桩横嵌在居于下游的甲之土地中,致甲无法正常耕作土地,妨害事实客观存在,但因不知树桩主人为谁,也即无相对人,物权人无从行使物权请求权。
综上所考,须权利人合法享有物权之事实、须有妨害物权人对物支配之事实、须妨害的出现非出于物权人之意愿、须有相对人之出现,乃物权请求权之一般构成要件。
(二) 物权请求权的自力救济
1. 物权请求权自力救济之意义
自力救济也称私力救济,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民事权利遭有侵害时依靠本人的力量实施自我保护。“私力救济,谓权利人依本身之实力,以救济私权之制度。” [17]或谓“于权利被侵害时,径用私人腕力以为救济者,为自力救济” [18].广义的自力救济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即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19]狭义的自力救济则仅指自助行为。自助行为者,谓权利人为保护自己之权利,在情事紧迫的情况下,对他人之自由加以拘束,财产加以押收毁损之行为也。[20]自力救济在民法理论上属权利保护制度之范畴。从消极的角度运用,自力救济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从积极的角度运用,自力救济是直观性的、对抗性的自我保护方法。现在各国立法大都承认权利保护中的自力救济行为。
物权请求权的自力救济即当物权人于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以自己的力量维护或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21] 当物权受有侵害时,若不允许权利人以自力予以制止,任其发展与加剧,只能坐等官署裁断,则势必酿成木已成舟之势,徒加重损害之程度,增加救济之成本,于权利人、相对人其实均为不利,尤对权利人颇为不利,故私力救济之允许确为必要。
2. 物权请求权自力救济的类型
物权请求权自力救济一般包括以下三种典型的类型:
(1) 自力请求。即由受侵害之权利人直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相对人提出权利请求,要求相对人作出返还所有物或排除妨害或预防妨害的行为,以恢复权利人物权的完满支配状态。
(2) 自卫。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类。
(3) 自助。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的情况下,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等措施,而为社会公德和法律所认可的行为。例如自行将停放于自己门口的他人车辆予以挪移,自行将擅自建筑于自己土地之上的他人非法建筑予以摧毁,等。
3. 物权请求权自力救济之要件
物权请求权属实体权利,而非程序权利,且其意义已如上揭,故得由权利人采自力救济之法实现之。唯自力救济尤其是自助行为,系对抗性极强之手段,“难免当事人恃强凌弱,导致循环复仇”[22] ,若任其滥用,则堪有引致社会秩序紊乱之虞,故须有相应之条件约束,方可达其制度设置之目的而不致偏离。因法律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条件均有明确之规定,学理上也有定论,作者于此仅分析物权请求权之自助行为之要件。
(1) 须为保护自己合法之物权不受妨害。换言之,物权已受到现实之妨害或有妨害之虞,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不受此种妨害而实施自救。自力救济的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正当物权。
(2) 须以合理之方式实施自救。物权受有侵犯时,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实施自力救济的方式与行使债权请求权而实施自力救济的方式应有不同:后者可直接对债务人之自由加以拘束,例如,债权人恐债务人逃匿而于其将远涉重洋之际而加以扣留,[23] 而前者因是对物支配之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故自救行为当仅能作用于相对人之物,而不得对相对人之人身自由加以拘束,例如,可将越界侵入自己土地之他人树枝或树根予以修剪或铲除,将妨碍自己通行之他人围墙予以折除,将危及自己房屋地基安全之他人地下作业(如水漕、管道等)予以填埋,将抵押人私自转卖之抵押物予以扣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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