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物权行为制度(5)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五、结语
任何理论都不可能十全十美,物权行为理论自也不例外。但是,通过这一百多年来的正反两面的研究,及其理论认识的不断深化,它的缺点始终掩盖不了它的优点。笔者的建议是我们的立法者应该勇敢的将其接受,我们的物权立法采用的是德国模式,物权行为这一精髓不能抛弃。我们不应为了创新而创新,毕竟立法是一项科学而又严谨的活动。
注 释:
[1]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第15章“‘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孙宪忠译,王晓晔校,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
[2] 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3] 苏永钦:《物权行为独立性与相关问题》,载《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7页。
[4] 薛军:《民法典编纂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载《清华法律评论》(第2辑)。
[5] 王轶:《物权变动论》,3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6]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7]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1998年版,第50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邝良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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