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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与模式选择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摘要: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宿生争论,有以所谓相邻权取代地役权的,有以地役权取代相邻权者,二者关系究竟如何,在我国目前物权立法紧迫之际必须做出回答。笔者在考察了二者的基本含义和功能的基础上,指出二者的区别体现在基本保障和更高追求上,而且地役权还具有排除或者改变相部关系适用、满足人们获得对土地利用形式多样化和稳定化的要求,具有独立而充分的立法空间和重要立法价值,理应在明确其名称和立法模式的前提下,在我国未来物权法中加以规定。

    关键词:地役权;相邻关系;立法空间;立法价值;立法模式

    所谓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农地使用权人、典权人乃至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地役权制度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共采的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而为我国现行法所无。此次起草《物权法》对于是否规定地役权制度,特别是在地役权与所谓相邻权之间的关系上,有学者曾主张以相邻权取代地役权的物权立法模式,使得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价值很有深人讨论的必要。

    为此,笔者将在明确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含义的基础上,对地役权与相邻关系进行比较,由此探讨地役权在未来物权立法过程的生存空间,并对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立法模式选择做出回答,以期使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更加完善。

    一、立法空间:地役权制度与相邻关系之比较

    传统民法称地役权,谓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权,故地役权系在他人土地(供役地)上存有负担,以提高自己土地(需役地)价值之权利〔1〕。地役权以为需役地的利用方便或提高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利用供役地为内容。所谓“以他人土地供便宜之用为内容”,具体包含以下几点含义:(l)地役权的内容是以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关系存在为前提,地役权须为需役地自身利益而设,并非为了带有不同需求的需役地所有权人的利益〔2〕。换言之,土地上权利人的变更,不影响已经设定的地役权的存续,此点恰是传统民法中地役权与人役权的区别所在。即人役权是为了特定人的利益而设定的,所以人役权具有很强人身性,不得转让和继承,而地役权则是为特定地的需要而设定的,所以具有随地而动这样一种很强的从属性;(2)地役权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需役地的利用方便或提高需役地的利用价值的利益。此种利益不仅指经济利益,如通行地役权或取水地役权等,也包括精神上或情感上的利益,如为需役地上的视野宽广而设定的眺望地役权、安宁地役权等(3);(3)地役权的具体内容相当繁多,均由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予以约定,而非基于法律的明定。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可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不得与其他用益物权制度的内容重复,否则地役权无独立设定的必要;(4)地役权的内容,在需役地上往往体现为一定积极的行为,如通行或伐薪地役权等,而在供役地上则体现为不作为的容忍义务,如容忍他人的通行或不得建筑高楼等。地役权内容的实现一般非以占有为要件,所以地役权不同于一般物权的排他性而具有相容性;(5)地役权的取得可无偿亦可有偿,完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由于是法定限度以外的要求,所以大多是有偿的。

    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4〕。对于相邻权,学者亦有谓相邻关系者。如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称“相邻关系,在规范内容方面,法律所采之手段为扩张一方之所有权,限制他方之排除请求权,课以作为或不作为之义务并设补偿制度,以资平衡。”即使称相邻权的学者也同时指出,“相邻权是从权利的角度来考虑的(5)。如果从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来看,相邻权也可称为相邻关系。”(6)更有学者明确指出。“不动产相邻关系,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着眼于民法为权利法的本质,相邻关系又称为相邻权。但考虑到相邻关系制度之本旨在于谋求不动产相邻各方利害关系的衡平调整,故舍弃相邻权称谓而径称相邻关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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