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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转变禁毒理念”与“加大禁毒力度”
www.110.com 2010-07-14 10:29

转变禁毒理念与加大禁毒力度是一对矛盾关系。目前,不少人对如何摆正这一矛盾关系上存在一些认识偏差,纠正这些认识偏差,正确处理好这对矛盾关系,有助于顺利开展各项禁毒工作。

  一、“转变禁毒理念”的涵义

  长期以来,在我国禁毒领域存在一些错误认识,诸如“只要持续严打,毒品犯罪问题就会解决”,“种毒、制毒、贩毒是违法行为,吸毒不是违法行为”,“好人不吸毒,吸毒无好人”,“毒品犯罪是无奈的世界丑恶现象,打不胜打,防不胜防,人们对毒魔只能是无所作为”等等。这些错误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干扰了禁毒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为禁毒理念的转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此,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禁毒理念的转变:

  (一)确立以矫治为主的关怀理念

  禁毒戒毒的目的是为了关怀人、挽救人,即便是严厉打击制毒贩毒分子,也是为了警示、教育和保护更多的人不受毒品的侵害,然而现有禁毒法律法规的立法价值取向以刑事立法为主,侧重点在于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缺乏对毒品预防、禁毒宣传教育、禁毒组织、禁毒保障机制等问题的统一、协调性规定。我们不能不看到当前存在的禁毒戒毒工作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等问题,必须确立以人为本的关怀理念,转变对于吸毒人员的处置以处罚为主,代之以矫治为主的关怀理念。

  (二)巩固预防为先的教育理念

  制定“全民禁毒教育计划”,明确实施该教育计划的意义、对象、主体、内容、模式,加强对涉毒高危人群的禁毒教育,重在规定对青少年吸毒的预防和管教,各地各单位,尤其是学校和社区,要保证做到对青少年吸毒倾向的早期发现,根据不同情况,实现“青少年三级预防毒品教育”。

  (三)坚持求真务实的科学理念

  戒毒工作和禁毒立法在指导思想上均应力求避免理想化,不能毒瘾戒断必然具有的高复吸率这一客观现实,防止片面追求高戒断率的高指标化和主观立法倾向。改变禁毒工作与立法取向侧重于对毒品供给环节违法犯罪的控制,忽视对消费环节毒品进行实际控制力度和偏重法律惩治的非理性认识倾向。

  (四)实行分工合作的协同理念

  我国现有戒毒体系存在着突出的矛盾和不协调现象,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三种戒毒模式各自为政,且自愿戒毒与强制戒毒在法律上存在冲突,有的地方性禁毒法规还存在违反《立法法》的现象。现有戒毒体制及禁毒法规的不完备性、滞后性和内在矛盾,已经成为制约禁毒工作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应当理顺戒毒体制的内部关系,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涵盖性、协调性、前瞻性强的《国家禁毒法》,以适应当前禁毒工作实践及未来发展趋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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