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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原则的理解和执行(4)
www.110.com 2010-07-14 11:18

  (四)关于当事人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处理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对于人民法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不管是全案移送还是部分移送,在刑事判决未确定之前对预收的诉讼费不应全部退还,只有不涉及到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则可全部退还,而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可根据刑事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来确定。对于仍需继续审理的民事部分,则可根据审结后的情况,按核定的数额计算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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