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行政处罚法解读 > 行政处罚的执行 >
如何理解告诫执行原则?
www.110.com 2010-07-19 16:24

    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都必须预先告诫当事人,使他们知道如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会受到不利影响。之所以要确定这一条原则,是因为强制执行不同于其他行政行为,它是违背当事人意愿并对之施加强制力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往往会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等重大的宪法权利,为此,必须在强制执行前为当事人留有一定期限,劝说其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因此,也有人把这一原则称为“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原则。
    预先告诫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处罚决定,在无须使用强制力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尽量以较轻的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许多国家的强制执行立法都把告诫作为必经程序予以明文规定,如日本行政代执行法规定,为执行行政处罚,应当事先“以公文书规定相当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内如不履行,则将代为执行予以告诫。”奥地利行政强制执行法规定:“执行之前,应先为警告,如有反抗或故意拖延之行为,当事人将蒙受不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