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同是否成立在理论上尚存有争议,在实践中的客观存在也不容忽视。本文首先将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纷争入手,然后拟从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认定以及刑事责任的分担方面来加以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共同过失犯罪 过失 注意义务
我国现行典第25条第2款规定:“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犯罪分别处罚。”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刑法是明文规定反对共同过失犯罪的。但是,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济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规定了共同过失犯罪。刑法典与司法解释的矛盾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的不便,也不利于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有效实行。本文以共同过失犯罪为研究对象,以期通过初步之研究,有俾于刑事立法与司法。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纷争与观点评析
关于共同过失犯罪,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存在颇多争议,其中最为核心的便是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对此,理论上存有肯定说、否定说与限定肯定说的分歧。
(一)、肯定说
日本著名刑法学者冈田朝太郎博士、大场茂马博士、腾木勘三郎博士等都坚持过失共犯论。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特拉伊宁教授亦持此种观点,他说:“只有在所有人的行为都是过失实施的情况下,才发生过失罪的共同犯罪问题。”[1]在日本,历来的见解认为,过失共同正犯是不受处罚的。因为成立共同正犯必须具有共同实施一定犯罪的意识(共同故意),而过失犯没有这种意识,或者说,过失犯对于无意识部分是不可能具有意识联络,因此,过失犯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但是,现在,主张处罚过失共同正犯的观点极为有力。[2]二战后日本最高法院时代就出现了肯定之判例。我国刑法学者侯国云也是持肯定观点的,在其著作《刑法总论探索》一书中专门列出一章来讨论共同过失犯罪。
(二)、否定论
从世界范围看,越来越多的学者趋向肯定过失共同犯罪的观点,但否定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目前仍然是一种通行的观点。我国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第35条规定:“于过失罪,有共同过失者,以共犯论。” 但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刑事立法均不承认过失共同犯罪,至少不将其纳入共同犯罪的范畴之内,刑法理论界也普遍坚持这一观点,认为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就必然背离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有走上“客观归罪”道路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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