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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重婚罪】保护妇女儿童的规定(2)
www.110.com 2010-07-13 12:06

  (十二)依法惩处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

  未经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私自为妇女摘除节育环,破坏计划生育的,应处以非法所得十至二十倍罚款,没收违法活动用具;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给予劳动教养,并处非法所得十至二十倍罚款。

  借摘除节育环实施犯罪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诈骗罪惩处;造成伤害、死亡的,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至第一百三十五条伤害罪、杀人罪惩处,趁机侮辱妇女情节严重的,按《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流氓罪惩处;奸污妇女

  的,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强奸罪惩处。

  制造、散布谣言,煽动妇女取环,严重妨碍计划生育工作的,按《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惩处。

  逼迫妇女取环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给予罚款、行政拘留、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禁止虐待生女孩的妇女,违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保护妇女的合法继承权。依法应该由妇女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侵犯。

  (十五)以上规定的各种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规定裁决;需要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十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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