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
www.110.com 2010-07-15 13:56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文章
- ·组织、强迫、引诱农村妇女卖淫犯罪相关问题的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 ·关于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 ·组织、强迫、引诱农村妇女卖淫犯罪相关问题的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以及引诱幼女卖淫的行
- ·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对刑法中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之思考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工伤医疗待遇怎么落实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其他单位财物如
-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须公开招聘
- ·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另一单位签劳动合同引发纠纷
- ·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如何缴纳失
- ·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如何缴纳失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