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罚量刑 > 缓刑 >
职务犯罪缓免刑过多应当引起关注(2)
www.110.com 2010-07-13 17:38

  四、职务犯罪案件主体的特殊背景为“缓免刑”提供了条件。由于判处“缓免刑”不仅可以免受牢狱之苦,而且根据1999年国家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如果安排了临时工作,可以按照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缓刑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这些优厚的“待遇”给了职务犯罪者及其亲属运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途径谋求缓免刑以巨大的动力。而职务犯罪案件主体的特殊背景即为“运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途径”提供了便利——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当地社会交际面广,大多背景深厚,关系复杂,一旦案发,求情的、打招呼的不在少数。因此职务犯罪案件可能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干扰,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方面占据了巨大的优势。

  笔者所列的上述一系列因素导致了职务犯罪案件被判处缓免刑过多的局面。在当下法院、检察机关人、财、物还严重受制于地方的司法体制下,职务犯罪者被判处缓免刑往往是职务犯罪者(实质是其特殊的背景)、检察机关、法院三方博弈的结果。职务犯罪者有判处缓免刑的强烈愿望;检察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关注的是赃款、赃物的追缴以及职务犯罪者有罪的判决,而不在乎判处什么样的刑罚;法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判处缓免刑有“法”可依,况且可以卖给职务犯罪者一个顺水推舟的人情。于是乎,法律规定“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判决时则一定适用“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条款:“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变成一定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变成“必定”适用缓刑。职务犯罪者、检察机关、法院三方博弈的最后结果是三方俱赢。最终,法制的威严却深受其害,既浪费国家资源,又放纵犯罪。

  解决这一难题恐怕并非一朝一夕。值得欣喜的是,这一刑事司法现象已经引起高层的关注。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商议制定一套更为细化的职务犯罪案件量刑标准,以进一步遏制“职务犯罪缓免刑过多”的蔓延势头。但笔者更为焦虑的是如下一些问题:如何厘清纪委与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之间的关系;如何遏制职务犯罪案件查处的司法地方化。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出路显得更为根本,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