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评审委员会的职能是:(1)定期到监狱检查,了解犯人的改造表现;(2)接受犯人的假释诉求;(3)审议决定前主持假释听证会;(4)召开假释评审委员会,决定适用假释和决定撤销假释。
假释的启动程序由犯人或者犯人的代理人提出,监狱可协助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就犯人适用假释的前提性条件和决定性条件进行审查,写出初审报告,拿出初审意见送评审委员会。前提性条件是指,的犯罪人是否服够原判刑期一半以上;无期徒刑的犯罪人是否实际服刑十年以上。决定性条件是看犯罪人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出狱后是否再具社会危害性。
在假释程序设计中,应给予犯人救济渠道。对评审委员会不予假释的决定不服的,犯人及其代理人可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犯人及其代理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讼,由人民法院对假释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改革之二:建立假释监管工作机构,加强对假释犯人的日常监管工作
现行法律规定,假释由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但公安机关维持社会治安的任务重,往往顾不过来,监管实际无人管。因此,经常出现假释犯人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问题,形成监管措施越不落实、越不敢决定假释的怪圈。再从现行刑罚执行主体来看,司法、公安、法院各管一块,存在执行主体多元、工作关系不顺问题。为改变这种状况,可将假释犯人的日常监管工作划由司法部门下属的司法所负责,吸收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参与,纳入社区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来落实。对假释犯人要制定严格的行为规范,如未经允许不得外出,假释犯人每月要向假释监管机构报告一次活动情况,每月集中假释犯人开展两天公益劳动或进行学习教育,等等。假释监管机构要建立接收、登记、建档、考核、学习教育、奖惩等工作制度,并制订个案监管方案,经常就假释犯人接受教育情况和改造表现等进行评估,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改革之三:完善假释撤销机制
完善假释撤销机制是与完善对假释犯人的监管措施密切相连的。我国现行假释制度在运行上既失原则也乏灵活,适用假释难、撤销假释也难。依照法律规定,假释犯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和假释监管规定的,应当依法撤销假释。但由于撤销假释缺乏具体操作程序规定,又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事实上处于放任不管的状态。除了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必然要撤销假释之外,很少出现因违反假释监管规定而被撤销假释的情形,这显然是一种执法不严的表现。世界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是,适用假释条件宽泛,但假释期间对犯人的监督管理却相当严格,稍有违反即严加处理,撤销假释。
除撤销假释的条件应明确之外,撤销假释还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对又犯罪或者发现漏罪后必须撤销假释的,或者违反监管规定,社区监管机构认为应撤销假释的,社区监管机构应向假释委员会提交撤销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由假释委员会评议决定是否撤销假释,犯人及其代理人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报请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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