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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论无罪推定原则(4)
www.110.com 2010-07-13 17:01

  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第12条的内容,而且在整个刑事诉讼法中都吸收了许多无罪推定原则的科学的、合理的内容;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诸方面:

  (1)取消了原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和第103条规定的免于起诉制度。免诉的后果是定罪免刑,实质上分割了法院的定罪权,并与检察机关的职责不相适应。

  (2)取消了“人犯”的称谓,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区分开来。规定提起公诉前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后到判决宣告前,称之为“被告人”;只有在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之后,“被告人”才转称为“罪犯”。

  (3)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这体现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之规定,前面已详加论述。

  (4)加强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16]为此,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许多规定。例如,第129条规定了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应达到的要求(证明要求):犯罪事实清楚、充分(撤消案件除外);第141条规定的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证明要求:“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该法第155条、第157条、第160条等都有相关的规定。与此同时,法律还允许辩护一方质证或与控方进行辩论等,所有这些,都表明加强了控方的举证和证明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即有利于被告原则(疑罪从无)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起程序规范化、诉讼民主化、权利保障化的基本原则。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在诉讼立法上并未完全确立起无罪推定原则,一方面反映了在认识上和立法技术上的落后,另一方面也表明还存在观念上的障碍,即认为无罪推定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17]实际上,无罪推定原则与在有合理的根据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提起公诉并不矛盾,只是要求侦查、起诉机关采取此类措施时必须有真凭实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并且不能强制受到刑事追究的人自证其罪,以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实事求是原则只是在事实完全查明的情况下作出结论时应当适用的基本原则,它解决不了罪行确定以前的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实事求是原则否定无罪推定原则,其后果与默认侦查机关强制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无异。又如何能够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这无疑也违背了我国参加或缔结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规定,不利于保障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与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趋势也不相协调。

  从国际范围来看,世界上法治强国都对无罪推定原则加以规定,联合国对此也加以首肯。我国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确立了此原则,要看到,无罪推定原则不仅是西方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它已成为具有世界普遍意义并对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科学化有重要影响的法律文化现象,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中国作为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理应在法律上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因为在这方面涉及到人权保障问题,容易给西方反华势力可趁之机,对中国的人权现状加以攻击。但另一方面,侧重从国内的具体情况来考虑,将无罪推定原则立时加以规定的话,必然会引起现行法律观念、制度、程序等各个方面与无罪推定不协调的问题;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司法工作人员也难以很快接受。因此,充分考虑我国的国内现状,着眼于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逐步地、合理地吸收无罪推定原则中的有利因素,取长补短,使其缓缓融入到我国的法制体系中来。这不仅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和与国际惯例接轨;而且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以便就人权问题树立我国在世界上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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