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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多久才不算“连续拘传”
www.110.com 2010-07-13 09:51

  被告被释放14天后,足以适应“正常生活”,从之前的恐慌、害怕、不安的情绪中走出,警察这时可以二次讯问,直到被告再次主张米兰达权利。

  美剧中,大片里,常听到警察对嫌犯说:“你有权表示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聘请律师在场……”这样的宣告,又被称为“米兰达宣告”。被告人的这项权利,也被称为“米兰达权利”,它来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就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的判决。

  米兰达案中,大法官要求,警察讯问被告过程中,被告只要表示不愿接受讯问,或有意与律师谈话,讯问必须立即停止。不过,此案之后,个别警察仍不自觉,经常在被告表示要见律师后,游说被告放弃米兰达权利,或者隔上三五个小时,继续讯问被告。

  1981年,最高法院又在爱德华兹诉亚利桑那州案中提出,被告若已表示要见律师,在未与律师见面之前,警察不得再行讯问,哪怕被告主动放弃“米兰达权利”。问题是,一旦被告声明要见律师,警察还能不能第二次讯问呢?2010年2月24日,大法官们终于在马里兰州诉沙特泽案的判决中给出了答案。

  2003年8月,马里兰州居民迈克尔·沙特泽被控猥亵过自己三岁的儿子。此前,沙特泽已因另一起儿童猥亵案入狱。为查清真相,警探赴监狱提审了沙特泽。但是,在被告知“米兰达权利”后,沙特泽拒绝在律师不在场情况下回答任何提问。警探只好暂时停止调查,将他送回牢房。

  到2006年,沙特泽的小孩已经长大,具备了清晰的表达能力,并为警方提供了更多细节。于是,警探又去监狱讯问了沙特泽。沙特泽这次主动放弃了米兰达权利,对猥亵事实供认不讳。

  但是,当检察官据此沙特泽时,后者却辩称,2006年的那次讯问,违反了最高法院禁止“二次讯问”的要求,自己的有罪供述无效。一审法院法官认为,第一次讯问结束后,警察已将沙特泽送回牢房,与第二次讯问存在“间隔”,因此驳回了沙特泽的说法,判决猥亵罪名成立。沙特泽上诉后,马州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理由是:沙特泽一直处于被关押状态,两次讯问间不存在“间隔”,所以,沙特泽2003年提出的“米兰达权利”,在2006年依旧有效。

  2008年,案子终于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撰写判决的斯卡利亚大法官提出,嫌犯一旦提出“米兰达权利”,警察当然不能继续讯问,但是,这一限制只适用于嫌犯被羁押,待他被释放一段时间后,警察可以再次传讯他。不过,界定“一段时间”的长短很重要,若无此规定,警察肯定会有空可钻。比如说,嫌犯一旦主张“米兰达权利”,警察可以先“释放”他30秒,等他走出警局大门,就抓回来再问,如此反复,问到招供为止。

  斯卡利亚给出的答案是:14天!他解释道,被告被释放14天后,足以适应“正常生活”,并听取家人、朋友或律师的建议,从之前的恐慌、害怕、不安的情绪中走出,所以,警察这时可以二次讯问,直到被告再次主张米兰达权利。至于沙特泽,他当时是因为另一起案件被关押。警察结束第一次讯问,将他送回牢房,就相对在这起案件中被“释放”,事隔三年后,对他再次讯问,当然存在“间隔”,不算侵犯他的“米兰达权利”。

  尽管部分大法官认为“14天”的说法缺乏宪法依据,但与“无法可依”相比,程序上的明确界定,确实有利于维护公民权益。比如,我国《》规定,“、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同时规定“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但间隔多久才不算“连续拘传”,法律并未说清,以至于“前脚放人,后脚抓人”的现象比比皆是。面对这类程序瑕疵,未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们确实有必要给个说法。(转自新京报,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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