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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签协议行诈骗机关算尽获重刑
www.110.com 2010-07-13 09:51

  旦某假借办理探矿证与邱某签订合伙协议,骗取20万元巨款。事后为躲避刑事责任,还别出心裁签订还款协议,自以为瞒天过海,却终遭到法律严惩。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旦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某公司的邱某后,向邱某谎称自己认识的次某是国土部门的处长,他的亲戚白某是副处长。旦某可以请次某、白某办理钼矿探矿证。

  邱某听后,便产生了合伙办证的意愿。同年10月25日,旦某与邱某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双方约定各出资20万元。协议签订后,邱某担心旦某的投资能力,便要求旦某先预付10万元。旦某为骗取邱某的信任,于同年10月26日将100元现金存入事先用白某身份证开设的银行账户上,然后将这100元的存款凭条伪造成一张10万元的存款凭条复印件给邱某看。

  邱某见后信以为真,于当日将20万元存入白某的账户。款到后,旦某于10月26日、10月27日分两次将这20万元取出,用于购买小车等,并未按合同内容办理探矿证。2008年3月,旦某为躲避刑事责任主动与邱某签订还款协议,里面详细约定了偿还欠款及利息。

  此后,旦某长期躲避邱某,拒不还款,于是邱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终结后,曲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旦某涉嫌合同依法提起。

  法院经过审理,判处旦某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非法所得小轿车一辆。

  ■检察官说法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秩序,主体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 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它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结合此案客观方面,旦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变造汇款凭证的方式获得邱某信任,骗取20万元出资款,属于上述法条第五项: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从事后旦某将20万元予以挥霍,直到案件审理结束,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予以归还的客观事实可以推断,主观上旦某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本案与一般合同纠纷的最根本区别。所谓“数额较大”,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此案涉案20万元已达到数额标准。而对于事后签订还款协议的行为,旦某也是基于害怕邱某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作出的,但这并不能改变旦某之前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综上所述,旦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

  检察官认为,旦某诈骗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事后还以签订还款协议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旦某从重处罚。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对被告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非法所得小轿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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