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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七重点明确
www.110.com 2010-07-13 09:52

  中广网北京12月15日消息(实习记者张雯)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1时18分报道,今天(15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情况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明天开始施行。

  截止2009年第三季度末,我国已发行各类银行卡超过20.8亿张,银行卡消费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占比近34.7%,与此同时,信用卡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信用卡犯罪手段不断向高科技、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甚至与境内外伪卡集团及黑恶势力相勾结的程度。

  此次出台的《解释》共有八条,七个重点。第一就是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关于“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三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规定伪造一张信用卡即可构成犯罪。

  第二是进一步细化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名骗领信用卡”的规定,包括了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明和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而申领信用卡的行为。

  第三是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数量一张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

  第四是明确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第五是明确了以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等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三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明确了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其中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就属于数额较大范围。

  第六是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三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会被认定为为恶意透支,那么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第七是明确了使用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定罪处罚,那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pos机等方法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将以信用卡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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