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晚,昆明市公安局就涉嫌盗窃犯罪嫌疑人邢鲲在五华区小南派出所候问室内死亡事件向媒体作了新闻通报。该局新闻发言人称邢鲲在体检时身体良好,进入候问室后情绪有波动,但没有遭刑讯逼供,经检察机关法医初步勘验,系自缢身亡,具体情况正进一步调查中(12月14日《新快报》)。
派出所的“候问室”原称“留置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的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盘查可以分为当场盘查和留置盘查两种,留置就是保证继续盘查顺利进行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派出所、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市)公安局可以设留置室”。2004年8月,公安部发文将“留置室”统一改称“候问室”。
然而,就是这个不大的“候问室”内,被留置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却屡有发生。如媒体曾报道,据河南省公安厅的消息,2008年10月至当年12月,该省连续发生五起案件当事人在继续盘问“非正常死亡”事件(2008年12月16日《南方都市报》)。
邢鲲自杀事件发生后,昆明市公安局发言人表示,由于派出所候问室内的摄像头安放在房顶,位置较高,导致候问室内留有视线死角,因此无该男子自缢死亡画面———这个说法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但笔者以为,“候问室”频发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其“死角”在于继续盘问监督机制的缺失。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一是刑事职能,二是行政管理职能。由于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有时比较难以把握,留置盘问也体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法律属性。按公安部的规定,留置室必须具备“安全、卫生、通风、采光”等基本条件。出于安全考虑,留置室一般都是“铁门、铁窗、铁锁”。很明显,继续盘问和留置的现实意义,就是公安机关以限制人身自由为手段,对被继续盘问人进行留置,以保证继续盘问得以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法律措施。现行法律赋予执法警察留置权有现实的合理性,关键在于应建立一套合理性的制度,在保证有关部门高效地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权利。
公安部在2004年8月曾发布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并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总结了近年来公安机关适用留置盘查的经验教训,对留置盘查的适用对象和时限、审批和执行程序、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以及执法监督机制作了具体的规定,这无疑值得肯定。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无论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强制措施,对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公民有权寻求法律救济。因此,继续盘问制度除了必须强化内部监督之外,更需要强有力的外部监督。
这个外部监督就是司法监督,即将继续盘问纳入刑事司法审查的轨道,对违法的继续盘问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补救。特别是由于实践中“继续盘查”事实上已经被作为刑事强制措施在使用,应当在刑诉法中对其作出明确的承认,并规定其适用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以体现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另外还要推行“全程录音录像”等举措,使继续盘问过程透明化,这样才能真正消除候问室的“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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