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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恶狗咬死4岁男童
www.110.com 2010-07-13 09:52

  11月27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六犋牛村3条恶狗咬死1名4岁男童,本报第一时间对事件进行了报道并一直追踪事件进展。该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市民纷纷谴责恶狗主人,律师们对此展开了讨论——狗咬死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成为讨论的焦点。

  市民强烈要求严惩恶狗主人 赛罕区政府表示会配合工作

  12月1日上午,本报读者孙女士泣不成声致电本报,向记者诉说了自己的看法:“真是太惨了,太可怜了,我这几天一直关注这件事情,每次看报纸都泣不成声。作为一名母亲,我能够体会小伟妈妈那种撕心裂肺的痛,希望公安部门能够严惩恶狗主人,为这个可怜的孩子讨个公道。”网友们在网上呼声再起,希望公安部门严惩恶狗主人。

  事发数日来,各级相关部门未对此事做出过正面回应。为此,12月1日,记者来到赛罕区政府,得知分管治安的副区长正在外面开会。随后,记者来到赛罕区区委政法委办公室,该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我们的主要领导都出去了,你留个电话吧,等领导们回来我转告他们。”记者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可是直至记者发稿前,记者一直没有接到赛罕区区委政法委办公室的电话。

  记者又来到赛罕区区委宣传部,被告知“去找韩副部长”之后,记者联系到了韩副部长,她在电话中对记者说:“我们赛罕区区委宣传部长兼任西把栅乡党委书记,我已经将这件事情向部长汇报了,部长告诉我,这件事情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我们会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当日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局长冯志明,他说:“事情发生后,我们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立即成立了专案小组并派专人负责调查此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另据了解,恶狗主人已经委托他人与小伟的家属沟通,约定于12月2日见面商谈处理事宜。

  律师:恶狗主人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就此事,我区多位律师对本报发表了看法。其中,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主任苗荣盛认为,恶狗主人王某在主观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已经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他认为:“饲养人饲养多条大型犬、烈性犬已经严重违反《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他明知道自己饲养的犬种具有很强的攻击性,而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讲,此事发生之前已经有人被该狗咬伤,饲养人仍疏于管理,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附近居民的恐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从客观方面分析,狗的饲养人、管理人的重大过失导致了本案中的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性质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特征。综上,饲养人已经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动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除非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能证明受害人、第三人有过错外,否则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中,内蒙古元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小峰认为,对于刑事责任,如果说,恶狗主人明知养的狗曾经有伤人行为,还故意将狗释放,导致有人死亡,那么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关键在于主观是否存在故意行为。

  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马冀春律师认为,王某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赔偿责任,主要看其在本案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如果有证据证明王某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小伟死亡,应当依法追究王某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小伟的父母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有读者质疑,恶狗咬死4岁男童的行为已经使狗主人构成了,内蒙古法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利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而不是侵犯某一特定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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