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想治疗发热小病,不料被医生注射一支退烧针后却形成伤残大病。7月21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肌肉注射损伤神经引发赔偿案,判决个体医生马某、孙某两人连带赔偿男童小博各项损失共计110962.4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马某、孙某均为乡村医生,孙某系马某的奶奶,两人共同开办一个体。2009年3月份,原告小博(男,2岁)的母亲带着其到外婆家居住,3月11日夜里9点多,原告发热,原告的母亲就到被告诊所将被告马某请到原告的外婆家为原告诊治,被告马某给原告注射一支退烧针后离开。当晚原告退烧,第二天原告的母亲即发现原告臀部周围及两腿中间起了一些红点子。因当天上午下雨,下午2点左右,原告的母亲及外婆一起到被告诊所找到被告马某,被告马某看后说过敏了,给原告注射了一支抗过敏针。此后两天原告哭闹不止,到3月14日晚上,原告母亲发现原告右侧臀部起一硬块,3月15日早晨发现原告不能站立,原告的母亲及外婆抱着原告找到被告马某,马某说用土豆片贴贴就好了,原告母亲给原告贴了大量土豆片,也无济于事,3月16日早晨,原告母亲带原告到睢县中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肌肉注射损伤了神经,并建议到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河南省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为:右下肢神经源性损伤;法医鉴定结论为:右下肢神经源损害应为右臀部注射药物所致。原告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两个疗程,住院62天,花去30150.10元。原告又在睢县针灸电疗两个月花去医疗费、陪护费共9000元,做足托花去750元,鉴定费花去3600元,交通费1176元。经鉴定原告已6级伤残。
睢县法院认为,被告马某在为原告诊疗时,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伤害,其存在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所在诊所执业许可证上写的法定代表人是孙某、主要负责人是马某,应认定诊所是二被告共同开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虽然写有法定代表人,但是因为被告说不清注册资金和性质,故并不具有法人资格,该诊所所产生的责任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马某、孙某当庭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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