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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须及时提供涉税信息
www.110.com 2010-07-13 09:52

  《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草案)》日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和税收服务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首次立法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税收协助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应实行税务公开制度、税收检查预告制度等。

  10类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应及时提供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因10类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10类事项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组织机构代码颁证、变更、废置;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车辆和船舶营运证发放、变更、注销;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采矿、交通、水利等建筑工程许可以及文化经营许可证书发放;土地出(转)让、房产交易(租赁);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及工程款拨付、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登记;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技术改造、技术转让、产权转让以及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社会力量办学;其他事项产生的应当提供的涉税信息。

  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加强税收服务是建设服务性政府的要求,也是税务部门的法定义务,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为此,草案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地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

  草案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务公开制度,公开税收依据、减免税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同时,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纳税人同意,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对外公开纳税人与纳税相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检查前,应当将检查目的、项目、内容、时间和要求等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有公民举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认为检查前告知会影响检查进行的。

  取得发票方有权拒收不合规发票

  日常生活中,市民少不了与发票打交道。许多虚假发票、不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不仅让市民头疼,也不利于地方税收管理。对此,草案明确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以发挥发票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

  同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刷或者伪造、变造发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逐笔如实开具发票。取得发票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也不得作为财务支出、报销凭证,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拒绝履行税收协助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在约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造成地方税收损失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私自印制、或者伪造、编造发票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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