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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
www.110.com 2010-07-13 09:52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中国人民大学的一次讲演,再度引发社会对贪污定罪量刑标准是否需要进行调整的讨论。

  张军认为,我国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5000元以上构成犯罪的定罪量刑起点标准,已经不合时宜,应当及时加以修改。他说:“贪污贿赂案件起刑点应随经济发展而调整,具体刑罚和涉案数额的相对关系要更加明确,甚至延长一些严重经济犯罪刑期,落实刑法总则规定的罪刑相当原则。”

  这一观点引发了公众的热议。

  《南方日报》援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的观点认为,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肯定是对的。因为相对于确定起刑点的1997年,老百姓现在的工资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如果还以5000元为起刑点的话,就太脱离实际了。文章指出,司法力量主要还是应该用在重大案件上。而现在小案件耗费的精力很大,从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最终案件只够判个。而目前缓刑的很不到位,这就容易给当地的百姓造成一个印象,就是这些人跟没有被判刑一样,不利于惩治犯罪。

  《新京报》则刊发文章说,调高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就积极方面看,可以缩小打击面,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从而震慑其他犯罪分子;就消极方面说,犯罪的“定量因素”不得不根据国情而不断调整,水涨船高在所难免。但更应看到,调高起刑点的考虑和民众对腐败“零容忍”的期待有着直接的矛盾,这是不容绕开的问题。反腐不能靠事后的追究,而应当倾力于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衡。鉴于立法的传统、司法的习惯、民众的愿望,取消贪污贿赂罪的数额标准意味着刑事政策的重大跌宕,而调高标准会给社会造成向腐败示弱的不良暗示,所以,维持现状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新华网载文认为,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调整贪污贿赂罪的起刑点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确是大势所趋。但调整犯罪起刑点绝不能“厚官薄民”。以为例,与贪污贿赂犯罪一样,它同样是数额犯,即只有数额达到法定的标准才构成犯罪。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盗窃罪的起刑点为500元。也就是说老百姓偷500元即构成盗窃罪,而官员“偷”4999元却不构成犯罪,如果再单独提高“贪污贿赂罪”起刑点,这是否过于“厚官薄民”了?何况,提高“贪污贿赂罪”起刑点,会不会助长一些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在《刑法》中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行刑三个方面。平等原则要求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一律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行刑标准,不能因被告人的不同身份,就做区别对待。

  《法制日报》的文章则指出,惩治贪污贿赂要“抓大也不放小”。中央高层和民众不断发出的对腐败官员的强烈不满,以及社会对腐败现象的“零容忍度”呼声,已经清楚地告诉人们,确定贪污贿赂定罪处罚的最低标准,已不是一个单纯的财物数额(价值)高低计算的问题,“数额”标准是不是马上进行调整,也不再是一个经济数量划定的技术标准问题,必须充分顾及遏制贪污贿赂行为的刑事政策和民众反腐败的政治要求。如果由于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超越法定标准,不严格依法制裁贪污贿赂的腐败官员,我们的法律就要顺势“涨价”(提高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那势必会令社会公众对中央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的政策和社会动员产生怀疑,也必然会带来广大民众对司法机关崇尚法治、严格执法职业操守的不信赖,最终,我们将失去支持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坚强社会基础,其长远危害,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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