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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他生死争了六年半
www.110.com 2010-07-13 09:52

  彭州一抢劫致人死亡命案,主凶年龄处于18岁边缘:户籍登记显示他作案时为18周岁零一个月;其父母却说登记的是农历日期,这样算来他作案时还差近20天才满18周岁。这20天时间差将决定凶手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该判处立即执行。其年龄成为争论的焦点。

  此案历经一审死刑、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改判无期徒刑、抗诉、省高院再发回重审、一审又判死刑、二审维持死刑,目前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历时长达6年半。期间,双方家庭也发生巨变:受害人妻子再婚,主凶父母再生的孩子已3岁多。

  专家表示此案曲折的审理过程正说明司法机关对待死刑案件慎之又慎的态度,因为一旦错杀,后果将无法挽回。

  案情回放

  2003年3月

  结婚才两天 新郎被劫杀

  蔡道勤是彭州楠杨镇普胜村村民。十几年前,蔡道勤携家人搬到楠杨镇场镇上做冰糕生意,镇上的人都亲切地称蔡道勤为“蔡冰糕”。2003年3月25日,蔡道勤给时年21岁的独子蔡统显筹办了婚礼,并购买了一辆摩托车作为儿子的新婚礼物送给他,蔡统显开始在楠杨镇跑“摩的”。

  “儿子特别懂事,结婚第二天就要出去跑生意,劝也劝不住,谁知道就出了这样的事。”回忆起儿子婚后第三天中午发生的事,蔡道勤的妻子胡道菊陷入痛苦。

  3月26日13时,彭州市敖平镇一青年男子罗维搭乘蔡统显的“摩的”,产生了抢劫其摩托车的想法。3月27日上午11时,罗维找到17岁的毛某某和纪某某,向两人提出抢劫蔡统显的想法,并许诺抢劫成功后,给毛买一套西服,给纪几百元。二人同意后,罗维便从舅舅史某家拿出一把匕首交给毛,并指使纪准备封口胶、铁链子和木棒。

  当日13时许,罗维在楠杨镇街上以搭乘摩托车为由,将蔡统显骗到位于军乐镇的纪某某家。后纪害怕,离开了现场。罗维和毛某某向蔡统显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猛击蔡统显的头部和腰部,并用匕首刺向蔡统显。蔡在反抗中,将匕首夺下。罗维又拿了一把菜刀猛砍蔡统显的背部。蔡倒地后,罗维和毛某某骑着抢来的摩托车离开了现场。

  蔡被送到当地医院救治,但因失血过多死亡。当日,罗维等三人被公安机关挡获。

  审理波折

  2004年3月

  市中院一审判他死刑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罗维等三人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和经过。公安机关发现,2002年12月3日,罗维就因被彭州法院判处3年,缓刑5年;劫杀蔡统显时,他尚在缓刑考验期。三人所属公安机关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显示,毛某某和纪某某均出生于1986年,事发时尚未满18周岁;而罗维的身份信息显示,罗维的出生日期为1985年2月27日,事发时他已满18周岁零一个月。

  罗维曾交代,在看守所期间,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很严重,可能会被处以严厉的刑罚;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他时,也透露他的案件判死刑的可能性非常大,并告诉他如果是未成年的话,法院不会判他死刑,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随后,罗维给父母写了一封信,称自己是农历2月27日出生,按照公历换算,事发时就没有满18周岁,他就不会被处以死刑。

  父母很快给他回了一封信,信上称罗维快要过18岁生日了,要给他过生。罗维的母亲还在本村找到一些证人,证明罗维农历2月27日出生,公历就应该是4月16日。证人刘某称,自己女儿满月时,听人说罗维比女儿大一周,其女儿是公历4月23日出生。证人贺某也证明自己儿子的出生时间和罗维相差几小时,其儿子生于农历2月28日凌晨,罗维则生于农历2月27日晚上11时半。

  公安机关收集的一份证据显示,罗维所在村的会计叶某表示,当年村民的户口是叶在登记,按照申报人自己报的年龄登记,一律按公历登记。罗维上学时学籍证明也显示,罗维出生在1985年2月27日。

  2004年3月,成都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一方的证人证言有些是听说的,其母亲、亲戚的说法都有利害关系,相比户籍、学籍等证据,证明力要弱。该院因此认定,罗维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罗维的真实出生日期在1985年4月16日、事发时没满18周岁的证据与庭审查明的法律事实相悖,不予采信。市中院认为,罗维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罗维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相同罪名判处毛某某无期徒刑,判处纪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4年12月

  省高院发回重审

  一审宣判后,罗维以“我的出生日期是1985年的农历2月27日,犯罪时不满18周岁,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合议庭评议后并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认为罗维年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4年12月23日,省高院终审裁定,撤销了成都中院对罗维判处死刑的刑事判决部分,发回成都中院重审。

  2005年3月

  市中院重审判无期徒刑

  2005年3月15日,成都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罗维的户籍、彭州市法院2002年的刑事判决书、敖平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常住人口登记卡、敖平中学学生学籍卡等证据,均证明罗维的出生日期在1985年2月27日。

  控辩双方的焦点依然集中在年龄上。关于罗维的真实年龄,市中院认定,罗维以及辩护人所提的罗维的出生日期应在农历1985年2月27日、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的辩护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悖,但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可酌情对罗维予以从轻处罚。遂以罗维犯抢劫罪,判处其无期徒刑;毛某某和纪某某的刑期和2004年的判决一致。

  随后

  市检察院抗诉

  “罗维是,也是成年人,并且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怎么判处的刑罚和未成年人毛某某一样?”受害者的家属认为罗维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应当被判处死刑,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申请抗诉书。

  对此,成都市检察院以原判对被告人罗维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而罗维也以原判认定其年龄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200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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