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事动态 >
最高院新规规范涉枪涉爆案审理
www.110.com 2010-07-13 09:52

  涉枪涉爆案件的审理将有新法规作为依据。

  近日,最高院出台《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继续保持对涉枪涉爆犯罪的高压态势,不降低原司法解释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据最高院资料,2002年至今,我国法院每年一审受理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事案件2500件左右。这些案件大体上分为故意以枪支、弹药、爆炸物等作为工具实施犯罪和将前述物品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用品,主观恶意不深等两种类型。

  最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主要遵循三个原则:继续保持对涉枪涉爆犯罪的高压态势,不降低《解释》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注重解决突出问题;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决定》主要针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和修改。其中,将“非法储存”的爆炸物仅限定为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不包括行为人非法储存他人抢劫、抢夺、盗窃的爆炸物以及来源不明的爆炸物。

  另外,《决定》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模糊不清、一直有争议的“生产、生活”内涵予以明确,将其限定为“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耕地等正常生产、生活”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避免了扩大刑罚处罚范围的可能。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