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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乱判 还不如不判
www.110.com 2010-07-13 09:52

  “司法院”正在积极推动刑事妥速审判法,主要目的据说是在实现被告的基本人权,让被告享受迅速而公正审判的权利。然而,检视“司法院”所拟具的刑事妥速审判法草案,显然存有诸多的争议与质疑;否则,何以一部号称为了实践“司法”人权的政策,会在“立法”过程中还面临来自“司法”人权团体的阻力?

  “司法院”推动妥速审判法,原来该是兼顾“妥”与“速”。刑事被告有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也有不因“司法”求取速度而牺牲妥当审判的权利。刑事诉讼的妥当性,建筑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坚持。对于久悬不决的刑事案件,被告应该同时享受无罪推定的保障与迅速审判的权利。如果只求迅速,却浮滥的判决被告有罪,绝不是保障人权的正确手段。迅速而草率的有罪判决,其实是比久悬不决的诉讼迟延更糟,如果刑事妥速审判法只是求速而不求妥,那就失去了制定这项法律的意义。

  简单地说,如果是用“司法”快速乱判来取代审判推延,那快速乱判其实还不如不判。

  细审现在交由“立法院”审议的刑事妥速审判法草案,存在一项严重的问题;为了不使刑事审判推延过久,竟是要牺牲无罪推定原则!草案第六条规定,刑事诉讼超过十年而未能确定者,法院得为减轻其刑或终止诉讼程序的判决。减轻其刑的判决可否上诉?并不清楚。如果可以上诉,那就是让法院用轻判有罪来取代不判无罪,这项规定的背后,其实躲藏著推定有罪的幽灵!同条又规定终止诉讼程序的判决还可以上诉,这仍然达不到迅速审判的目的,鼓励法院用有罪轻判来解决久悬未判的案件,似乎是法案起草者的偏好。但是,这背离无罪推定原则,不是追求人权进步的地区所应有的“司法”改革气象。

  更大的破绽,存在于草案的第九条。此条规定,案件超过六年,而且经“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发回后,应该如何处理。试想:已然周折如此的案件,草案规定如果更审维持一审无罪,或是更审无罪判决已经是第三次无罪判决,就不能再由检方上诉而无罪定谳,然而这是多么严苛的条件?因费时过久而要无罪定谳,必须一审二审都判有罪,或是一审有罪而二审三次判决无罪才行。讲究无罪推定的诉讼制度要判无罪定谳会这么难吗?

  相对地,更审判决有罪的情形,被告要再上诉“最高法院”,却更加重了限制;即使可以上诉,“最高法院”还可以终结诉讼,那也意味著会以有罪判决定谳。简单地说,妥速审判法第九条规定,会让久悬不决的案件,用有罪判决迅速定谳相当容易,用无罪判决迅速定谳则相当困难。这部妥速审判法草案,实质上否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根本违反了的终极宪法指导原则。

  妥速审判法应该具备的内容原本很简单,在无罪推定原则之下,被检方的被告,法院久久不能判决有罪,就显示了尚有合理的怀疑存在;时间的经过也显示证明有罪的证据出现愈加困难;为了保障被告应受迅速审判的人权,就该一律以无罪判决定谳才是。现在,“司法院”的草案与此背道而驰,“立法院”不该支持。

  “司法院”的草案,其实还有针对现有若干个案而设计的斧凿痕迹。以几件著名的久悬不决刑事案件,例如苏建和案、陆正案的审理记录来看,如果适用妥速审判法草案的规定,其法案以有罪判决迅速作收的机会很大,以无罪判决迅速结案的可能微乎其微。这,是不是意味著,连“司法”高层也不知道法案背后真正的用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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