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子之间发生纠纷,一男子将卖毒品的对方杀死,一审法院判处杀人毒贩死刑立即。省高院二审认为,死者和凶手进行非法交易,自身存在过错。昨日,省高院依照“少杀慎杀”的精神,对凶手改判死缓。考虑到死者家庭贫寒,省高院加大调解力度,让死者家属多获得数万元赔偿金。
买毒品的杀死卖毒品的
2007年3月,德阳人杨治国从支某处购买了毒品,并邀朋友徐金山一起前往南充准备出售。但徐并不知道杨治国在进行毒品交易,后杨治国独自前往约定地点交易,对方称货有质量问题没能成交。于是,杨治国和徐金山找到支某退货,但遭到支某拒绝,并称是杨治国调了包,双方发生冲突。杨治国和徐金山持刀将支某杀死,并将支某的朋友唐某刺成重伤。支某是家中独子,其悲痛的父母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名老人得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后,就向法院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起诉,只要求严惩凶手。德阳中院一审以及判处杨治国死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金山无期徒刑。两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刑三庭组成合议庭在二审开庭审理中,杨徐二人均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父母的经济损失来减轻自己的罪行。但由于被害人父母撤诉,刑事附带民赔偿已不在程序之内,合议庭本可不予理会。
被害人父母获7万元赔偿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了解到被害人父母已五十多岁,生有一儿一女,女儿已出嫁,两位老人家境贫寒,失去了生活依靠。而就刑事判决部分,由于双方发生纠纷的起因是缘于非法交易,支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按照现行的刑事政策,属于“可杀可不杀”的范围。法官决定组织双方亲属进行调解。最终,在合议庭调解下,杨治国的亲属赔偿6万元,徐金山的亲属赔偿1万元。
昨日,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宣判。二审认定,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交易具有不正当性,属违法犯罪行为,被害人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其次,被告人有悔罪情节,通过家属的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此外,两名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故意杀人的行为系间接故意,手段不是特别恶劣。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及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治国死刑,缓期2年执行,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金山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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