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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甩”死乘客 可被治罪
www.110.com 2010-07-13 09:54

  乘公交车不慎摔倒,生活中并不鲜见,似乎不算什么大事,但如果因为摔倒而受伤,甚至伤得很重、直至死亡,那情况就不一样了。今年6月,嘉峪关市先后发生两起因公交车司机敞门违章驾驶,致使乘客被甩出车外殒命的交通事故,最终,两名司机分别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1年6个月、1年。同时,法院还判令两家公共交通经营公司和肇事司机分别连带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0万余元。也许人们认为肇事的公交车司机充其量就是赔钱,顶多被吊销驾照罢了,没想到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

  法律界人士指出,交通肇事不一定获罪,但若司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肇事司机的行为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将受到刑事责任惩罚。同时,该司机和其公交运营单位,包括乘客,还应当根据造成伤害的具体情况,依法分清各自责任,承担赔偿。

  ■回放

  案例1:行驶中开车门摔死乘客 赔偿10万被判处缓刑

  29岁的王某是北京市恒基客运公司司机。去年7月3日下午4时许,他驾驶客车行驶途中,站在后门处的乘客臧某大喊手被车门夹了,而王某在车未停稳时就打开车门,结果臧某甩出车外头部受伤。虽然王某立即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但臧某还是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王某马上被刑拘,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其家属先行赔付10.6万元给臧某家人。2009年初,鉴于王某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2年。

  案例2:乘客跳车摔成植物人 司机承担主要责任

  2002年9月12日下午,19岁的湖南省湘潭县锦石乡大桥村农家姑娘王艳乘上一辆中巴车时,有乡亲提示她方向乘反了。性急的王艳伸手夺过递给票员的2元车钱后,就从尚未关好车门但已启动的中巴车上往下跳。结果当场昏死过去,经当地医院及时抢救,总算捡回了一条性命,但一直昏迷成植物人。日前,湖南省湘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机周某在此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据此判决周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王艳赔付18万余元,而承包车主和车辆所有人湘潭县运输公司则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郭玉红

  嘉宾: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林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灵平

  主持人:在人们的认识中,似乎只有发生车撞车或者车撞人才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对这种因车门未关而将乘客甩出造成伤亡的驾驶员因此获刑的,惩罚是不是过重了?

  韩林: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由经验造成的法律认识上的偏差。根据我们国家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违反了交通管理的法规,造成了重大的交通事故。只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乘客自身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与《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种行政法律关系是两个不同的范畴。通俗地讲,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事不对人,而交通肇事罪则是对人不对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驾驶员在行驶中没有发生撞人或撞车行为,但有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的,也不能排除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可能。

  王灵平:交通肇事犯罪的实质是行为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交通运输安全,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上述案例中,两名驾驶员都是经过专业培训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应当熟知交通管理法规中的安全规定,却忽视交通安全,一个在乘客上车后,车辆启动前未关闭车门,一个在行驶途中开启车门。两人都没有尽到关好车门、保证乘客安全的义务,增加了乘客的危险性。但只有案例1符合上述立案标准,因此其最终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徒刑。

  主持人:记者从公交部门了解到,在当前由公交车事故产生的纠纷中,因乘客摔伤而酿争端是比较常见的情形。其中,发生事故的原因多样,导致纠纷不断,由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该如何承担?赔偿比例均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吗?

  韩林:这里要指出一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行政责任,该责任不以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为前提,不同于刑法中认定刑事责任的要求。所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考虑是否构成犯罪的必备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同时,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法庭只作为一项证据,而不作为法院判案的唯一证据。另外,实践中法院的做法通常是依据民事赔偿的结果量刑,如果能够充分赔偿或者达成调解结果,肇事者往往被判处缓刑,案例1即是如此。但案例2中造成的后果是重伤1人,公安部门已经对当事人双方的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那么依法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过,受害方在提起民事诉讼时,法院却对该认定没有采信,以驾驶员周某在未关车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即行车,是造成本次事故及王艳受伤的主要原因为由,判令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而王艳忽视交通安全与自身安全,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跳车,所以40%的责任须其自身承担。

  主持人:那么乘客乘公交车摔伤或死亡,民事责任究竟应该由谁负,如何承担?

  韩林:现实生活中由于情况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上面这些案例显示了乘客因公交车而摔伤的不同情况,从中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看到,哪些情形需要乘客自己承担责任,哪些情形则要由公交公司赔偿,并且应赔偿哪些项目。时,可以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可以选择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如果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必须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证据;选择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乘客受到的伤害是由于乘客的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承运人就要承担责任。

  如今的城市公交通常不需要车票,这并不影响客运合同关系的成立。应注意的是,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免费搭乘的无票旅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同样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从乘客上车那一刻起,运输合同就成立,公交公司就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将乘客安全地送达到目的地的义务。尽管有时司机会以前方车辆违规等为由不承担责任,但是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公交公司仍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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