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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被盗 失主遭判刑
www.110.com 2010-07-13 09:54

    2008年2月的一天下午,郭某某、漆某潜入付英家中,盗窃了房间内的29枚子弹。案发后,子弹已追回,经鉴定这包子弹属制式军用子弹。在此前的半年时间内,家住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甘井镇郭某某,伙同江油市武都镇的陈某某、漆某,先后来到江油市三合镇、中坝镇等地,趁夜深人静之时,采取撬门扭锁等手段,盗得食品、自行车、手机等价值5300余元的物品及现金4160元。
    郭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制式军用子弹的行为构成盗窃弹药罪,合并,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失主付英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军用子弹,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年。 周耘 兰有斌

    藏2支枪 刚好判2年
    沐川县新凡乡农民秦大岷(化名),家中非法私藏自制火药枪2支,为此,他付出了沉痛的代价。9月12日,沐川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公开审理了被告人秦大岷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若干年前,秦大岷从他人手中购得火药枪1支;后有人送给其火药枪1支。秦大岷偶尔用枪打鸟,后一直未用。2008年7月17日,公安民警在秦大岷的家中搜出2支火药枪。经鉴定,2支枪均是自制火药枪,且具有足以致人伤害的杀伤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大岷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秦大岷持枪的目的是用于打鸟,没有造成其他社会危害,且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秦大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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